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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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DR—2013—00001
慈政发〔2013〕2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
若 干 规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在本规定中统称“投资者”)来慈利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投资,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项目入园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自建厂房的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投资者,自投产之日起,每年上缴税收不低于60元/㎡。
第三条 投资者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争取国家西部大开发、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湖南湘西地区开发等政策扶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上缴税收仅指生产经营性税收。
第二章 土 地
第五条 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项目建设土地由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
鼓励投资者使用未经平整的土地,根据土地现状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土地价格。
第六条 项目入园评审领导小组对投资者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完成投资时间等进行评审。园区管委会依据评审结果和投资者经营期间上缴税收给予投资者下列优惠地价。
(一)固定资产投资为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且上缴税收达到相应额度的,享受5万元/亩的优惠地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为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8个月内完成投资且上缴税收达到相应额度的,享受4万元/亩的优惠地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为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4个月内完成投资且上缴税收达到相应额度的,享受3万元/亩的优惠地价。
固定资产投资经评审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者不享受优惠地价。
第七条 享受优惠地价的投资者,其实际缴纳的土地成交价款超出优惠地价的差额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按下列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奖励,用于该投资者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一)自项目建设土地完成税费结算后,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二)第一项奖励后的剩余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分年度将投资者上缴税收县级所得全额给予奖励,五年内补齐差额或达到五年仍未补齐差额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章 税 费
第八条 自建厂房的投资者自享受完优惠地价的次年或投产后第六年起,年度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由园区管委会将上缴税收县级所得的10%奖励给投资者。
以年度上缴税收10万元/亩为基数,上缴税收每增加0.5万元/亩,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30%。
第九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年度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且100元/㎡的,由园区管委会将上缴税收县级所得的10%奖励给投资者。
以年度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且100元/㎡为基数,上缴税收每增加10元/㎡,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30%。
第十条 投资者在园区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期间涉及的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县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四章 厂房建设与租购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二条 投资者租赁国有产权标准厂房的,5年以内的租金按下表执行,5年以后的标准另行确定。
慈利工业园国有产权标准厂房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m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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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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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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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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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 |
2 |
3 |
4 |
5 |
6 |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国有产权标准厂房。投资者购买国有标准厂房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投资者申请购买国有产权标准厂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成交价款可分三年缴纳,第一年缴纳不低于50%的成交价款,第二年缴纳不低于30%的成交价款,第三年缴清。
(二)在缴纳成交价款50%且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余款支付协议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三)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购买所租标准厂房的,缴纳的租金可抵减成交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经评审达1亿元以上的投资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免税企业和低税企业、就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投资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入园投资者按原《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9号)签订了投资协议的,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部分由投资者自行选择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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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印